MorningStar-Light says: http://blog.udn.com/obzz/3312851 綠營常指稱余文是為主子擔罪,但是也是種未審即判。事後亦查出原始的小額發票確實存在,若因余文的疏失,硬要牽扯為馬英九指使,那也太要陷人於罪了吧!〈凡事要講證據,這不是那些要為阿扁爭取人權的人說的嗎!難道只有阿扁享有人權?〉 余文因申報假發票而遭判刑,而同樣行為的吳淑珍、馬永成、林德訓等人若免刑,說得過去嗎? 余文的過錯,是在申報程序偷懶,而吳淑珍、馬永成、林德訓眾人卻是親身參與策劃、協助、執行非法取財,甚至參與編造謊言(南線專案),及製作偽證(犒賞清冊),已是共同正犯,豈可一概論之! 扁家的國務機要費之所以認定貪污,是因扁家是以各種名目單據請領款項,卻將金錢轉存私人帳戶,並不是實際用於公務。 純樸的台南鄉親或許不懂其中的差異,但帶頭的那些東西南北社,號稱本土社團的教授專家嗎會不懂嗎? 將不同要件的事物,刻意等同視之,目地只是混淆視聽,大打烏賊戰,也太昧著良心了吧! 何況扁案牽涉到的不止國務機要費案,除了國務機要費案其他案子都視而不見了嗎? 無論如何都無法自圓其說了,現在挺扁群眾只能不斷自我催眠,不要去思考那些心痛的醜陋真相,只要相信阿扁、他是冤枉的、什麼都是政治迫害...台灣人〈言必稱自己台灣人〉還要繼續自己騙自己嗎??? 的確,在扁家一案的司法流程中有一些問題,是值得檢討與改進的,但是若因這些問題而成為藉口,來當成阿扁無罪的理由,就太可笑及可悲了! 美國過去曾發生警方查緝大毒梟,當場人贓俱獲,罪證確鑿,卻因檢察官發出的搜查狀日期填寫錯誤,被毒梟聘請的大律師緊抓著這點,聲稱搜查無效,證據無法律效果,最後只能放大毒梟揚長而去... 台灣樣樣師從美國,包括民主制度、民生娛樂、人權主張... 但我很清楚,如果保障「司法人權」是只顧及保障「犯罪者的人權」,而置公理正義不顧的話,那絕對不是台灣人民所需要的! ( 時事評論|雜論 ) 上帝保佑(obzz) 於 2009-09-16 08:51 回覆: 的確,從扁案的一開始就是政治度百分之百的司法官司,要說沒有政治力介入是不可能的,包括當事人也是想利用政治力量脫身。 只是挺扁支持者一方面反對政治力介入,指控馬英九操作司法,另一方面卻又要馬英九釋放阿扁〈真的能因此釋放阿扁,不就坐實總統能介入司法了嗎?〉。一方面要他不要介入,一方面又要他介入,也是很矛盾的邏輯! 如果當初沒有更換主審法官的動作,應該能避免許多的紛紛擾擾,經過此案,如果能針對這些程序上的瑕疵,利用機會做個改革,落實保障人權及維持司法正義,也是功德一件。 但若因為此案有程序瑕疵,而得阿扁無罪的結論,我想大部份的國人都無法信服的。 至於判刑不符合比例原則,這點應是見仁見智,就法律量刑標準便是如此,裁量權是在法官身上,至少法官沒有逾越法律上量刑標準。 法官本身判案,本來就會有自由心證,畢竟不是有時光機,能親眼目睹,還原實況,重點不在「自由心證」,而是是否出於「自由」的「心證」。 司法涉嫌人有權爭取自己的權益,還有二審、三審...更一、二、三審,甚至於非常上訴! 另外不好意思,您問的問題在下不明白問題重點是什麼?馬英九宴請連戰有問題嗎? 不管是用特別費,或國務機要費,應都不夠成違法吧? 如果他明明沒有宴請連戰,卻申報宴會的開支,將費用轉入自己的私帳,這才構成違法。 上帝保佑(obzz) 於 2009-09-16 14:29 回覆: 這應該分成兩部份,一是台灣的司法程序應維持獨立客觀,保障人權與公平審判空間;二是勿枉勿縱,凡是違法不論其身份地位,都該接受法律的制裁。 這兩者沒... 弱智媒體 等級:2 留言|加入好友 小小感想~ 2009/09/17 05:06 我相信目前台灣的司法人員大部分還是秉著良心作公平的審判,但是其中不乏少數人政治的立場還是很明顯。再者每個法官或檢察官的價值觀都不同,進而影響到自由心證的程度。所以程序正義是維持司法判決可信的最低檢驗標準,當然會有少數案例像是版主所提的毒梟,但這無損程序正義的重要性。法律有時會造成冤獄,或縱放真正有罪的人,但法律還是有存在的價值,他無法完美,但是至少是一個大家所認可統一的遊戲規則。 在扁案中,程序正義因為政治力明顯介入被破壞的蕩然無存。我覺得法官及國民黨太沒信心了,說真的好好處理,阿扁絕對逃不了重刑。 剛剛有一些名調出爐,恰恰證明台灣司法經過此次判決,在國人心目中是大大的扣分了。 上課去囉~ 上帝保佑(obzz) 於 2009-09-17 08:57 回覆: 的確,這次在扁案的司法程序有許多應該檢討之處,若趁此機會呼籲當局正視問題並加以改善,是個好的時機。 但若因程序有瑕疵為由,變成主張阿扁無罪,則又太過荒謬了! 其實真正對司法沒信心的應該是民眾,但也是因為長久以來司法環境讓人沒辦法產生信心〈雞生蛋,蛋生雞?〉... 大多數人幾乎是用自己的期望來當司法是否公允的標準,不符合自己期望的判決,就認定是有問題,完全不論證據與邏輯。 像挺扁群眾中帶頭的教授、學者,他們都是知識份子,自然應該有能力分辨對錯,結果卻是混水摸魚,故意說些似是而非的論點,去煽動群眾的情緒,造成社會非理性的對抗與衝突。 扁案中有對有錯,不該藉著「錯」來抹煞「對」,更不可能用司法程序的「錯」來掩蓋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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